淮阴工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为适应卫生事业深化改革的要求,为患重大疾病且发生支付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帮助,特成立淮阴工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并设立互助金。
第二条 互助金的筹集依照学校、 集体、个人等多方筹集的原则。 互助金的设立和使用旨在弘扬团结友爱,济贫帮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二章会员
第三条 学校全民事业编制内的在职教职工和在职人事代理人员及入职时连续交纳会费3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都可自愿入会成为互助会会员。入会后即可享受医疗费用互助待遇。每位新入职职工在入工会会员时签署同意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会即可为新会员。入会满一年后开始享受医疗费用互助待遇。
第四条 在职会员从入会起每月交纳互助金10元(由财务处从个人工资中每年代扣一次);在编离退休会员从学校发的补贴中扣除,退休人事代理会员每年的一月份自行到财务处上交纳本年度的120元;新入职会员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本年度会费。
第五条 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会员或停止交纳会费的会员从人事关系脱离或停止交纳会费时起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不再享受医疗费用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对曾停交会费的在职人员,从恢复交纳会费起满三年后,才能享受医疗费用互助待遇。
第三章互助金来源、管理及使用
第六条 互助金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互助金。
(二)学校每年从事业经费中给予1:1的配套支持
(三)其他来源。
(四)以上两项的增值。
第七条 互助金由互助会委托计财处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结算一次,帐务公开。
第四章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互助会组织机构
(一)互助会设工作委员会,由校工会、人事处、计财处、审计处、离退休处、校医院、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副主任两名,主任由校工会主席兼任,副主任分别由校计财处副处长和校医院院长兼任。
(二)互助会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工会,由院工会、退管办、财务处、校医院等有关人员组成,主任由院工会秘书兼任。
第九条互助会 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修订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
(二)掌握互助金的收交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三)每年3月底集中办理上一年度患重大疾病人员的补助申请审批。
第十条 互助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准阴工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办理申请入会和退会的工作。
(三)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定期向互助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四)负责发放有关互助的通知、提醒报销等。
(五)完成互助会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校人事处按年度向互助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教职工人员变动名单。校计财处每年提供一次互助会会员的互助金收交情况。校医院负责审核上一年度符合大病互助办法的会员,审核后由校医院报计财处统一发放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校审计处是互助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查互助金管理使用情况。互助会工作委员会主任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书面报告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互助金补助申请程序、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十三条 每年三月, 申请者填写《互助金补助申请表),连同本人自付医疗费用有效单据,送交校医院,由校医院集中审批。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会员在扣除《淮阴工学院医疗保健待遇实施办法》(淮阴工学院2020年129号文件)报销的比例后和在编职工会员在校医院报销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5000元的会员可以申请,同一病种可多次申请互助金补助。
第十五 条互助金补助范围
(一)患重大疾病(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旁路手术、脑中风,慢性肾衰癌症等)的会员发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药品、治疗费、检查费、特殊材料费),年度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
(二)年度内因其他疾病总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会员发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药品、治疗费、检查费、特殊材料费),年度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
(三)病情危重或病情特殊的会员,在抢救或治疗期内必须使用自费药品的自费费用,年度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
(四)因病情凡需要装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透析、器官移植等特殊诊疗项目的会员,自费费用年度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
第十六条互助金补助比例采用超额累进计算(即分段进行计算)的方法,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超过5000元至2万元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20%;
(二)超过2万元至3万元之间的部分,补助比例为30%;
(三)超过3万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40%;
(四)以上三个分段计算获得的补助金额累计最多不超过3万元;
(五)对连续5年未获补助者,补助比例增加5%,并逐年增加1%,最高可增加10%;
(六)连续10年以上未获补助者,除其补助金额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10%外,补助最高金额可提高到5万元。
第十七条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互助金使用积累情况以及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互助金的补助标准及互助办法,可由互助会工作委员会提出调整或修改意见及本办法的颁布或重大修改,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和淮阴工学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凡属下列情况,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除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之外,自行购买的国家规定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自费费用。
(二)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