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和熟悉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促进青年教师快速成长,打造具有较高教学技能和研究水平的师资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是充分发挥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在培育期内对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方面进行指导和培养,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要求。
第二章 培养对象与培养期限
第三条 培养对象
1.当年引进我校担任专任教师的应届毕业生。
2.校内外从非教学岗位调(转)入教学岗位的教师。
3.学校和院(部、重点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教师。
进校前已具备高校教师系列讲师及以上职务者可不作为培养对象。
第四条 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的培养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 导师遴选及职责
第五条 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1.应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具备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及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2.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风范;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有较强的指导能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导师聘任程序
每学期开学后15日内,所在学院(部、重点实验室)根据青年教师引进、报到情况,确定每个青年教师的导师人选,经青年教师本人和导师双方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备案,培养过程中导师一般不得变更,如出现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导师,需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为保证培养质量,同一时段内每名导师原则上指导1名青年教师,特殊情况不超过2名。
第七条 导师职责
1.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工作及生活,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积极向上、严谨治学、教书育人、爱岗敬业的良好风尚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2.制定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分年度),提出培养目标。
3.指导青年教师提高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水平与能力。从备课、ppt制作到教学方法、讲课技巧及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
4.每学期听青年教师授课不少于4课时(如青年教师无教学任务,可在协助指导教师授课时听课,或安排述课),并做好听课记录,及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5.指导青年教师参与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开展工程实践和科研工作。
6.协助青年教师选择青年教师工程实践单位。在青年教师工程实践期间,与企业导师共同指导。
第四章 青年教师职责和培养要求
第八条 青年教师职责
1.根据培养计划(分年度)和培养目标,制定本人的具体工作计划。尊重导师,主动向导师汇报工作计划实施进展等,积极主动地争取导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
2.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旁听导师课堂授课,完成导师指定的课程选修、教研科研或实习实践等任务,并做好小结等。每学期旁听导师的课堂教学不少于 8课时。
3.第一学期不主讲课程,给导师助课。在导师指导下,掌握教学过程各环节的基本规范和要求,掌握课程讲授的基本技巧。
4.积极参与导师教研科研项目、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论文撰写等。
5.积极参加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根据教学和学科建设需要参加培训进修和工程实践,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外出进修和工程实践期间,应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进修情况、接受指导)。
6.培养期满后,青年教师应对培养期开展的教学、科研、进修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向学院(部、重点实验室)汇报,同时提供培养期间的有关资料。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实行目标管理。所在学院(部、重点实验室)要组织青年教师和指导教师共同确定培养计划,明确培养内容、培养措施和预期目标。青年教师培养目标、培养计划由学院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各学院(部、重点实验室)负责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导师和青年教师认真履行职责,了解培养计划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培养期间人事处会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务处等部门和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对青年教师的授课水平进行考查。并抽查导师履职和青年教师培养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培养期满,指导教师、青年教师应提供培养工作簿、培养计划、培养目标、听课记录,及完成教研科研的相关材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聘请至少三位教师组成考核小组,对培养工作进行考核。其主要程序为:
1.制定考核方案;
2.随堂听课,对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效果给出评价意见;
3.举行考核汇报会。导师介绍培养过程,青年教师汇报培养体会与收获,考核小组专家提问,青年教师答辩;考核小组检查导师的指导过程材料和青年教师的教学材料。
4.考核小组经评议后确定考核成绩;
5.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将考核办法、考核情况记录、考核意见报学校人事处。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类。
第十四条 人事处组织相关人员对学院(部、重点实验室)的组织工作和考核意见进行审核。考核合格,学校按每人2000元核发指导与考核工作津贴至所在学院(部、重点实验室)。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指导与考核工作津贴。
第十五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情况记入指导教师的业务档案。青年教师的考核成绩记入其个人档案。对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参加其他形式的进修、学习;经延长指导期限,仍不合格者,需调整岗位。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和青年教师当年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应在每学年末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人事处备案,学校不定期召开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工作经验交流会,对成绩显著的导师和青年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淮阴工学院“以老带新”工作管理办法》(淮工院〔2014〕6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会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