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具备下列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普通本科毕业生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按施行的学分绩点制,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点;
(3)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外语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外语考试分数线,英语专业毕业生必须达到全国英语专业考试学校规定等级的分数线;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1)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2)在校所修各门课程考试总平均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要求;
(3)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经考核成绩达到中等;
(4)非英语专业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英语考试分数线;
(5)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达到同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水平。
3.自学考试助学二学历本科毕业生
(1)考试计划规定课程全部合格;
(2)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点;
(3)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规定的分数线;
(4)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经考核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第三条规定者;
2.因特殊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学生如因考试作弊、论文或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一般亦不得授予学士学位。如学生在受处分后确有公认的突出表现,经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在每年的5月下旬和12月上旬按规定程序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第七条 第三条中提及的外语等级考试,学生均应在本校考点报名和参加考试,在校外报名和参加考试的不予承认。专转本学生在原就读高校取得的外语等级考试证书(成绩单)经核实后予以认可,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在进入我校本科学习前取得的英语等级考试证书(成绩单)经核实后予以认可。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位课程应在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确定,原则上不少于2门。学位课程考试由校学位办与教务处共同组织。
三、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凡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报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条 各学院对拟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审核,对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要求者,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审核材料按专业归口原则提交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的材料进行逐一审核,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开,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并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四、附则
第十六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复议,情况属实的,撤销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对已发放的学士学位证书应予以收回。
第十七条 学生本人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向校学位办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对优秀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及助学二学历本科生。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淮工院〔2019〕19号)同时废止。
淮工院〔2021〕52号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doc